您的位置:首页 > 读者指南 > 借阅须知

江汉区图书馆借阅须知

    一、请读者凭“读者证”进入本室借阅图书。“读者证”仅限本人使用,每证每次可借图书10册,借期为30天。读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看完的图书,可续借1次,借期为30天。续借方式:①到馆续借(带好读者证前去办理,无需带书);②网上续借(网址:http://opac.whlib.org.cn/opac/reader/login?returnUrl=/reader/space);③电话续借(请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27-85721623);

    二、读者在开架书库选书时,请将已经取出但又决定不借的图书放回原处或放置在书架旁的小推车里,切勿乱插乱放,以免造成藏书排架混乱;

    三、读者在开架书库选书时,请挑选2册图书进行阅览,阅后归还;

    四、请读者爱护图书,为分清责任,请读者在每次借书时,先将所借图书当面检查,如发现有破损或缺页情况,请及时向本馆工作人员声明,并由我馆工作人员加盖污损印章后方可借出;

    五、请读者爱护图书和书中的电子标签。读者遗失、毁损所借图书,可以相同版本的新书交由图书馆进行馆藏替换,成套多卷本图书遗失其中一册,按整套图书替换。不跨馆处理馆藏替换图书业务。图书馆有权将违反借阅规则、故意损毁图书且不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进行馆藏替换、故意毁损电子标签的失信行为上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严禁窃书,违者将送交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读者借阅图书时,请办理借书手续,不得擅自将图书携出书库。否则,将视为窃书行为处理;

    七、借书证只限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还图书;

    八、“读者证”若在使用期内遗失,请及时到本馆办证处挂失,并凭“读者证”保证金(押金)收据和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办理补证手续;

    九、请维护本处安全、整洁,严禁吸烟,不许在室内聊天、喧哗,不许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版权所有 武汉市江汉区图书馆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75号  邮编:430015

Copyright 2005 Jianghan Library, All rights Reserved

鄂公网安备42010302000505号    鄂ICP备14017372号

访问数